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水土保持宣传和教育工作,将水土保持宣传教育
纳入各类行政培训、基础教育,普及水土保持科学知识,增强公众的水土保持意识。
新闻媒体应当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水土保持公益宣传。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据水土流失调查结果划定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
区,并向社会公告。
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自然保护区、水源地保护区、天然草原区、水源涵养林等水土流失潜在危
险较大的区域,应当划为重点预防区;南部黄土丘陵区、中北部干旱风沙区等水土流失严重区域,
应当划为重点治理区。